| 投资项目代码 | 2411-440104-23-05-289613 | ||
| 投资项目名称 |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区庄院区综合能力提升项目 | ||
| 招标项目名称 |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公共实验平台(区庄院区)细胞培养室与临床病理实验室功能升级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 ||
| 标段(包)名称 |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公共实验平台(区庄院区)细胞培养室与临床病理实验室功能升级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 公告性质 | 正常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54号 | ||
| 资金来源 | 财政投资(国家级) | 资金来源构成 | 财政投资(国家级100.00%) |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公共实验平台(区庄院区)细胞培养室与临床病理实验室功能升级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项目位于广州市先烈南路54号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区庄院区3号楼15和16楼,建筑总面积约1120㎡(建筑跨度为12米),建设内容包括装修工程、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弱电安装工程、工艺管道安装工程、防水工程、消防工程等。包括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质保期内售后服务(维修、保养等)等全过程工作内容。本项目机电工程占比约60%(金额:454.8万元),且复杂程度较高。 | ||
| 招标内容 | 主要内容为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公共实验平台(区庄院区)细胞培养室与临床病理实验室功能升级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计部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深化(含设计交底)、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项目改造涉及到的各专业设计、要满足使用功能的变更设计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设计服务工作。具体以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合同条款及本项目有关资料为准。(2)施工部分:固定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根据招标人所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人答疑纪要等范围内的工程内容,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设计、包设计、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建筑垃圾清运、包环境卫生、包税费、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验收合格、包验收不能通过需要发生的整改费用、包工程结算、包竣工图纸资料编制等本工程一切事宜 。具体以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合同条款及本项目有关资料为准。(3)根据招标人要求进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及施工。(4)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实际工程量相对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且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补偿任何费用(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并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 ||
| 工期(交货期) | 240 | ||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788.76 |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质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承接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3.1.1工程设计资质:(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方提供):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或已备案的香港企业。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设计资质要求。注:①、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填写。②、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确定。3.1.2 施工资质:(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投标人还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需办理企业资质有效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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